洞頭海警營區營房建設工程A-05b地塊位于溫州市洞頭區元覺街道狀元南片A-05b地塊,東至規劃公園綠地(現狀為綠化帶),南臨洞頭旅游集散中心(現狀為已關閉的洞頭旅游集散中心),西、北鄰規劃廣場用地(現狀為空地),占地面積約1522.6m2(2.28畝)。地塊歷史上主要為海洋、空地和道路,地塊現狀為空地。根據《洞頭狀元岙南片區A-05、A-06地塊規劃條件論證》(2024年),本地塊用地規劃為行政辦公用地(A1),用地性質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類用地,同時屬于《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辦〔2023〕234號)中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08)和《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中的敏感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與《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溫環發〔2022〕19號),本調查地塊屬于甲類地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對比《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洞頭海警營區營房建設工程A-05b地塊土壤檢出指標濃度未超過建設用地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與《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的要求,洞頭海警營區營房建設工程A-05b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下步可作為行政辦公用地(A1)開發利用。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