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浙南科技城二期一標段B10地塊紅線范圍面積約為88400.4m2(地塊中心經度為120.811801°,27.960424°),地塊內涉及的企業有溫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溫州華都皮革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大利皮革有限公司,均屬于合成革的生產加工企業,該類型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使用大量的有機溶劑如DMF、丁酮等,可能而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目前地塊內企業均已停產,場地內構筑物已拆除,根據《溫州永強北片區黃石山北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2018)地塊后期擬作為工業用地(M0)和防護綠地(G2)。
參照本報告確定的篩選標準,溫州浙南科技城北起步區二期一標B10地塊內土壤各項指標均未超過其篩選值,但總石油烴、重金屬(鉛、鎳鎘等)比背景值濃度略高。地下水中檢出指標與《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對比,判定地塊內地下水為IV類水,標準中無異佛爾酮和苯胺,參照HJ25.3以及相關參數計算的風險值,未超標,但地塊內地下水總石油烴比背景值濃度略高。對清理前廢油池樣品和清理后基坑廢油進行檢測,對比分析,場地內廢油清理效果較好,清理后積水達到污水綜合排放一級標準。綜合土壤和地下水以及廢油池清理前后廢水樣品的檢測結果說明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存在一定的影響,但在地塊現用地性質下,并未造成地塊為污染地塊。
通過對調查地塊內土壤、地下水以及場地內積水的檢測結果分析,溫州浙南科技城北起步區二期一標B10地塊在第二類用地性質下為非污染地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部令第42號)、《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18]7號)等文件規定,地塊后續可直接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