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北部組團(鮑田片區)B6-4-9地塊(原商住部分)位于溫州市瑞安市塘下鎮后朱村,中心坐標為東經120.697968°,北緯27.814874°,總占地面積約 21734m2(合32.6畝)。地塊北至后朱河,東至瑞安大道塘下段二期工程工地,南至振興路,西至農田。地塊現狀為拆遷空地、農田、道路。該調查地塊歷史上為農用地、后朱村宅基地,入駐瑞安市博哲汽車部件有限公司、瑞德塑料機械廠,行業為汽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與通用設備制造業。
根據前后的規劃,B6-4-9地塊原商住用地范圍(CR,即本次調查地塊范圍)涉及用地性質變更。依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浙環發〔2021〕21號)與《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溫環發〔2022〕19號),本調查范圍于2019年1月1日后變更為二類居住用地(R2),屬于甲類地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通過對對瑞安市北部組團(鮑田片區)B6-4-9地塊(原商住部分)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分析可知:
對比《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對瑞安市北部組團(鮑田片區)B6-4-9地塊(原商住部分)土壤檢出指標的最大濃度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對比《地下水質量標準》(GB14848-2017)IV類標準,濁度、溶解性總固體和氯化物指標檢出值超IV類限值,其他指標除均滿足IV類標準。根據《地下水質量標準》(GB14848-2017)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環辦土壤函〔2019〕770號),以上超標指標不屬于毒理學指標,且調查區域內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源,也不用作其他用水開發,無地下水經口攝入和經皮膚接觸的暴露途徑。因此,在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不開發利用的前提下,上述超標指標對人體健康風險較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42號)和《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等要求,瑞安市北部組團(鮑田片區)B6-4-9地塊(原商住部分)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不需要進行下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