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 地塊基本情況
瑞安市莘塍東單元03-10部分、03-30地塊位于瑞安市莘塍街道星火村,東接荒地,南臨在建的民莘東路,西至東莘錦苑,北鄰直洛瀝河道,占地面積24495.54m2(約36.743畝)。調查地塊從1960年至今均為農田。根據《瑞安市莘塍東單元(0577-RA-BH-06)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2021年),瑞安市莘塍東單元03-10部分、03-30地塊用地性質規劃為住宅用地(R21),屬于《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自然資辦〔2020〕51號)中的居住用地(07)。
瑞安市莘塍東單元03-10部分、03-30地塊東側、南側及西南側設有圍擋;地塊內農田仍在使用,主要種植番薯、甘蔗、芋頭、絲瓜、茄子、橘子等農作物;農田邊上溝渠與北側直洛瀝相連,用于種植灌溉;地塊內殘留部分建筑垃圾,主要為道路堆砌遺留碎磚石和村莊生活垃圾;地塊內未發現規模畜禽養殖、未發現明顯污染痕跡、未發現回填土填埋、未發現固體廢物傾倒與填埋。地塊內未發現有飲用地下水井,無明顯異味。
根據現場踏勘、資料收集與人員訪談,調查地塊內需重點關注的特征污染物為砷、鎘、鉛、銅、汞、阿特拉津、氯丹、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敵敵畏、樂果、硫丹、七氯、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六氯苯、滅蟻靈、石油烴(C10-C40)。
瑞安市莘塍東單元03-10部分、03-30地塊內設置了7個土壤點位,采樣深度6.0m,共采集63個土壤樣品,送檢28個土壤樣品、3個土壤現場平行樣。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地塊內土壤樣品共檢測61項指標,包括pH、《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石油烴(C10-C40)、有機農藥類14項。
在地塊內設置3口地下水井,送檢3個地下水樣品、1個地下水現場平行樣品;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地塊內地下水共檢測63項指標,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石油烴(C10-C40)、有機農藥類14項、一般化學指標3項(pH、氨氮、高錳酸鹽指數)。
在地塊內設置3個地表水點位,送檢3個地表水樣品、1個地表水現場平行樣品;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地塊內地下水共檢測63項指標,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石油烴(C10-C40)、有機農藥類14項、一般化學指標3項(pH、氨氮、高錳酸鹽指數)。
3個地表水點位附近同時采集3個底泥樣品、1個底泥現場平行樣品;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地塊內底泥共檢測61項指標,包括pH、《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石油烴(C10-C40)、有機農藥類14項。
地塊內送檢土壤樣品共檢出8項指標,包括pH值、砷、鎘、銅、鉛、汞、鎳、石油烴(C10-C40)。
對比《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塊內土壤樣品檢出指標砷、鎘、銅、鉛、汞、鎳、石油烴(C10-C40)檢出濃度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地塊內地下水樣品檢出指標共9項,包含pH值、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砷、鎘、鉛、汞、鎳、石油烴(C10-C40)。
對比《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Ⅳ類限值,調查地塊地下水樣品中指標pH值、高錳酸鹽指數、砷、鎘、鉛、汞、鎳的檢出濃度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Ⅳ類限值,氨氮檢出濃度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Ⅳ類限值。地下水樣品中石油烴(C10-C40)的檢出濃度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根據《地下水質量標準》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氨氮指標不屬于有毒有害物質指標,無需啟動后續調查、風險評估工作。
地塊內送檢底泥樣品共檢出9項指標,包括pH值、砷、鎘、六價鉻、銅、鉛、汞、鎳、石油烴(C10-C40)。
對比《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塊內底泥樣品檢出指標砷、鎘、六價鉻、銅、鉛、汞、鎳、石油烴(C10-C40)檢出濃度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地塊內地下水樣品檢出指標共7項,包含pH值、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砷、鎘、鎳、石油烴(C10-C40)。
對比《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的Ⅳ類限值,調查地塊地表水樣品中指標pH值、高錳酸鹽指數、砷、鎘、鎳的檢出濃度均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的Ⅳ類限值,氨氮檢出濃度略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的Ⅳ類限值,與北側直洛瀝河道水質同屬V類水質。地表水樣品中石油烴(C10-C40)的檢出濃度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浙環發〔2021〕21號)與《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溫環發〔2022〕19號),本調查地塊于2019年1月1日后從農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屬于甲類地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通過對瑞安市莘塍東單元03-10部分、03-30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分析結果可知:
對比《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瑞安市莘塍東單元03-10部分、03-30地塊土壤檢出指標濃度未超過建設用地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瑞安市莘塍東單元03-10部分、03-30地塊檢測結果均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建設用地中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下步可作為二類居住用地開發利用,不需要進行下一階段場地環境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